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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芳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陈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财会人员,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陈某芳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4日向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016)鄂0582执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王某隐名于陈宗新持有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和收益。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某隐名于陈宗新持有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和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肖中新 执行员  王 龙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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