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宜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肖中新 执行员 王 龙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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