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严某,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某,务农。


本院在执行严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王某某应赔偿严某83820.96元,已支付3000元。严某同意王某某于每年12月1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314元及申请执行费1157.31元由王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王 龙 执行员  肖中新

书记员:钟垦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