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王季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天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陈利勤,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7449320.84元及利息51924.44元,并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息11.76%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3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9612元。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2017年8月7日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090306014-1号)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本院不宜继续查封该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卢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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