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育溪镇水田湾村五组,营业执行注册号420500000037117。
法定代表人王在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45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3元,申请执行费418元。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533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53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533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53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某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于圣宏
审判员:肖中新
审判员:望鹏飞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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