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邓权。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元、执行费455元;未执行金额3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元、执行费455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审判员刘建军审判员肖中新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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