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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罗某,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某某,司机。


本院在执行(2013)鄂当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775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55元、执行申请费1216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刘建军 审判员  肖中新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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