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紫某某盛某柑桔专业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
被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对(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鄂当阳申字笫00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田殿勇
书记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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