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137号。
负责人徐廷发,该公司经理。
谢某某与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松经济损失人民币13267.04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审判长:于圣宏
审判员:肖中新
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林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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