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魏某
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征街3号。
被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胡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878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70元,申请执行费333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胡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878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70元,申请执行费333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
审判长:田殿勇
审判员:傅建军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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