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赵祖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经济开发区车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罗兵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宜都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天冠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湖北天冠陶瓷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鄂宜都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刘建军 审判员 肖中新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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