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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魏斌。


本院在执行(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肖中新 审判员  刘建军

书记员:袁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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