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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斌。
本院在执行(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圣宏 审判员 肖中新 审判员 刘建军
书记员:袁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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