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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冯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务农。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审判长:李德钢
审判员:曹恩双
审判员:王建兵

书记员: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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