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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范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审判长:宋开军
书记员: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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