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农民。
申请人宋方蓉,系杨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秦生洪,司机。
杨某某、宋方蓉与秦生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05)当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生洪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生洪在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生洪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向兵 审判员 田殿勇 审判员 傅建军
书记员: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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