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地:辛集市,现住辛集市。2010年至今任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等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5月11日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艳龙,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辩护人王艳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在担任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等全面工作。2012年初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开始筹建,2012年秋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通过试炮营村委会租用该村农户的一般农田,再与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企业建设厂房等。
2013年3月份,尚某某代表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分别与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辛集市海星皮草有限公司的尹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工业园区的大约66亩地租赁给上述两公司。2013年7月17日辛集市海星皮草有限公司在没有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打地基建设时,被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并于当日向辛集市海星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并未停止,继续建设围墙、车间、卫生房等建筑物。2013年8月19日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在在没有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打地基建设时,被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并于2013年8月21日向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未能停止,继续建成厂房一座,院内部分硬化。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分别鉴定:上述两宗用地均不符合辛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面积均已达10亩以上,而且破坏了耕地层,已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及刘桂荣、尹某均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尚某某作为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负责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开发区的全部工作,其知道上述两公司在收到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制止上述两公司在田家庄乡工业开发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职责,但是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上述两公司非法占地行为没有加以制止,而是放任两公司在田家庄?乡工业开发区内未经审批建设的耕地上继续非法建设,结果造成大量的耕地被严重损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实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1日对尚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1日尚某某到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3、身份证明及工作职责证明证实尚某某是1967年2月生人,职务是辛集市田家庄乡政府安监站站长,合同制工人,但本人不负责安监站工作,2010年至今任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田家庄乡政府临时机构)兼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田家庄乡政府临时设置)。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等工作。
4、被告人尚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他在2010年任田家庄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至今,工人身份,事业编制。负责田家庄乡的项目建设以及招商引资、工业报表工作,还兼任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田家庄乡的临时机构)负责辛集市田家庄工业园区的全部工作。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是2012年开始成立的,至2013年初征地面积250亩地左右,都是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的一般农田,在征地前被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即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建设。2013年初工业区开始正式运作招商引资,辛集市海星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和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是他们2013年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的,2013年春天他代表田家乡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这两家企业一共租地60多亩地,租期50年,按每年每亩地600斤玉米,600斤小麦合成钱交给试炮营村委会,因为当时是村委会和村民达成的征地协议,村委会把?租金交给土地的户主。在租赁合同中要求这两家公司2013年8月进行项目施工,到2014年3月左右完成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他签订合同后口头告知这两家公司要办理相关手续以后再进行建设,园区帮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这两家企业在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备的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份开始施工建设。时间不长这两家企业被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查住了,停了几天,后来就又开始开工建设,他知道他们没有办理成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办手续企业先到土地局领审批表,然后到乡政府盖章,如果审批成功土地局会通知他们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测量,他们没有接到土地局的通知,他们应该没有办理成土地审批手续。当时觉得工业区都是这样先建设后审批,所以他也没有阻止他们后期继续开工建设,后来这两家企业因为非法占用农地罪被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移交到公安机关了。由于他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制止这两家的违法行为,造成土地被非法占用。他在乡里是按乡副职待遇,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是具体负责工业区的工作,工业区有啥事一般都在联席会上讨论决定,书记和乡长都知道。他因为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园区两家企业非法占地的事来投案自首。
5、证人范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自2012年在辛集市田家庄乡政府工作任乡长兼党组副书记。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具体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尚某某负责,主管领导是书记负责。工业区的土地性质是“有条件建设用地”,经过土地审批手续才能开工建设。工业区招商引资的企业的土地手续应该是由企业自己办理,他们乡里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她在党组会议上也说过督促工业园区企业去办理土地手续。她还记得参加一个会议,是土地局组织的,内容是让她们工业区的占地企业到土地局去交罚款,交了罚款后才可以办理土地手续,会后她把会议精神传达给非法占地的企业,让他们去交罚款,他们都没有交。后来土地局将田家庄乡工业园非法占地的企业移交给公安机关了。尚某某和工业区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记不清是否上过乡党委会。
6、证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2008年出任辛集市田家庄乡乡长,2012年6月份任辛集市田家庄乡书记,2015年4月调至辛集市工商局当副书记。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是2012年初提出的,田家庄乡当时杨峰担任书记,当时市里要求田家庄乡必须要有自己的工业园区,杨峰书记就开始谋划此事,到他走时已经把工业园区的位置定好,并且当时已经把工业区的750亩基本农田变更为有条件建设区,当时还制定了辛集市田家庄乡政府总体规划,工业区也在规划中。当时因为等着辛集市的规划,所以批准时间晚了。2012年秋开始征地,到2013年初征地面积250亩地左右,征的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的一般农田,征地采取的办法是租赁的,然后再租赁给招商引资的企业。当时征地250亩都在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内,他们到2013年底陆续招商引资的八家企业占了这250亩地。“有条件建设区”的意思:土地可以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了,但是建设必须要经土地局批准。工业园区的工作一直是由经济开发办公室的主任尚某某负责,在杨峰担任书记的时候就确定了,后来乡党委成立了工业园区管委会,尚某某任主任。尚某某办理的辛集市海星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和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到田家庄工业园区,他们工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协调帮助企业跑办相关手续,具体的工作应该由企业来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尚某某给他说过和这两家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但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知道。他和范某乡长都说过尚某某让他督促企业跑办相关手续。工业园区的企业应该先办理手续.再开发建设,当时他们党委要求管委会帮助企业跑办手续。
7、证人尹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0月辛集市田家庄乡政府招商引资找到他们,是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的尚某某找的,当时他家在商业城作皮衣,尚某某说田家庄乡要新建一个工业园,让他们到田家庄乡工业区作生意发展,当时他问尚某某是否有手续,尚某某说这是辛集市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手续肯定没问题。2013?年3月10日他代表辛集市海星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和辛集市田家庄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书,上面签字的是他和尚某某。承包期限五十年,要求他们2013年8月份进行项目施工,到2014年3月完成合同所有的工程施工,并在2014年5月份前实现投产。当时尚某某告诉他们那块地是工业用地,这块地其实是田家庄乡工业区租的是试炮营的地,然后租给他们的。尚某某当时说有手续。国土局查处情况:当时是2013年7月份我们公司正在打办公楼的地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的人来了,告诉他们不要再继续盖了,并给他们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他给尚某某打电话,尚某某说没事,他去和土地局的沟通,沟通的结果是土地局让他交了几千元的罚款,是违章建筑的罚款。然后他就继续盖,土地局的人也没找过他,后来就是公安局2014年l1月找的他,说他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把他抓起来了,后来给他办的取保候审。公安局找他的时候他们公司厂房已经盖好了。
8、侦查说明及刘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卷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4月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以(2016)冀018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单位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6月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01刑终534号裁定维持原判。
9、侦查说明及尹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卷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11月30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以(2016)冀01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0、户籍证明证实尚某某,男,1967年2月生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尚某某系合同制工人,且在2010年至今任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等工作。由于尚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辛集市海星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在田家庄?乡工业开发区内未经审批的耕地上非法建设,造成大量的耕地被严重损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丽梅 审 判 员 王华勇 人民陪审员 郭 军
书记员:路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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