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李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16,34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书记员: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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