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李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16,34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书记员:刘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