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张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丹之母。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女儿张丹2016年抚养费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女儿张丹2016年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016年抚养费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632执字9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016年抚养费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632执字9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张英辉
审判员:韩铁强
审判员:张志民
书记员: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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