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住所地安新县。
负责人武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进龙,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保东,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执行人林某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执行人林永利,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邢某某、林某记、林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63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书记员: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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