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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赵某某,男,退休教师,住安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农民,住安新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632民初475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

书记员: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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