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与南宫市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户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郝某某诉称,自2015年6月16日起,由被告户某某与刘景经手,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陆续购买原告的车衣布,然后做成车衣在天猫网店羊之意旗舰店销售,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该公司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037,000元。因被告户某某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且该公司及户某某个人均支付过货款,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故该公司与户某某均应承担付款责任,另被告刘景与户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由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3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原告郝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双方既无购销合同,也无供货事实,申请人并不欠原告郝某某任何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坚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向申请人住所地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户某某、刘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与原告郝某某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购销合同,但是双方在长期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一直都是由原告将原材料车衣布送至申请人处交付,且运费也均由原告承担。因此,申请人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有明确的履行地,即南宫育才南路东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虽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原告提交的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及采购款的转账明细可以证实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户某某、刘景亦认可其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郝某某要求三被告给付其货款,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郝某某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南宫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户某某、被告刘景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南宫市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户某某、刘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驳回被告南宫市都来福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户某某、刘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涛

书记员:卢贤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