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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候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诉候某某信用卡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24082.51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书记员:连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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