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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常某某。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某劳动争议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一案中,我院强制执行后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扣划到我院,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已将判决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书记员: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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