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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武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武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03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03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王梁
书记员: 朱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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