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尹某某诉郭某某交通事故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书记员: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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