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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郭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尹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尹某某诉郭某某交通事故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书记员: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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