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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本院在执行于某某诉石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且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100万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书记员: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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