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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骈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后已将被执行人骈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扣划到我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将判决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书记员: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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