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佳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从南村。
法定代表人:叶松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安永煜焦化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安市磁山镇一街,联系电话1373008****。
法定代表人:张学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佳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武安永煜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缴纳执行费8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并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书记员: 孙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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