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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
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北环路。
经营者:赵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
被执行人: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

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诉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某某偿还案件款714355.7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59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知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息红利、证劵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收益性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单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财产协助调查,对被执行人单某某名下的位于涿州市平安北街燕赵花园7号楼6-301室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陈海,目前暂时不宜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进行了罚款、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见面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经查封但暂不宜处置,除此外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能执行的剩余标的额为714355.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曹建强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书记员: 王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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