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田某某
魏士兵(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
2016年6月10日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魏士兵,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明、宋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士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魏士兵提出,被告人田某某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好,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某某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魏士兵提出,被告人田某某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好,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某某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道庆
书记员:白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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