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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谭某某。


郝某某诉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书记员:郝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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