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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拉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大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4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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