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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罪于2005年被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舒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新民
书记员: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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