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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寒璐,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虹霞

书记员:杨再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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