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寒璐,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虹霞
书记员:杨再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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