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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某、熊高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丰某某。
被执行人:熊高举。

本院在执行丰某某与熊高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2月24日丰某某与熊高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年2月26日丰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审判员 田平

书记员: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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