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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生于1971年4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向某,男,生于1992年6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文某与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2826执9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书记员:黄白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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