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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贺方明,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7日,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申请执行人贺方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方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书记员:黄白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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