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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绰号“眯某”,无固定职业。2008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2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鹤、洪湛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晚,被害人廖某和李某、刘某等四人在铁山区冶矿路8栋邵某经营的麻将室打麻将。期间,被告人姜某和朋友胡某酒后也来到麻将室。姜某坐在麻将室内的沙发上休息。23时许,廖某等人散场。当廖某经过姜某时,姜某拿起一个玻璃茶壶砸向廖某,将廖某的右手砸伤。经鉴定,廖某右手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日,姜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廖某全部经济损失3.6万元,廖某对姜某的行为予以原谅,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姜某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6日,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本院委托,对姜某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姜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晚7时许,其到邵某经营的麻将室打麻将。期间,姜某(绰号“眯某”)酒后和朋友也来到麻将室,姜某一直坐在沙发上。当其打麻将散场经过姜某旁边时,姜某无故对其实施殴打。其右手被姜某砸伤,致其右手缝了六十针。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晚9时许,其到冶矿路麻将室去找邵某,当时廖某(绰号“猴子”)、李某、刘某、“老六”四人在麻将室里打麻将。晚10时许,“眯某”酒后和他朋友也来到麻将室,并进到廖某等人打麻将的那间房。之后其随“眯某”等人走出了麻将室。而后“眯某”又返回麻将室,没过几分钟,其听到麻将室里有打起来的声音,其进去看见廖某的手在流血,地上有玻璃茶壶碎片。其不清楚廖某受伤的经过。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晚其和姜某(绰号“眯某”)等人一起吃饭、唱歌。席间姜某喝了不少酒。散场后,姜某提出要去打麻将,其不放心就随姜某一起去了邵某在冶矿路经营的麻将室。当时廖某、“老六”等四人正在打麻将,其就劝姜某回家休息,但姜某仍要留在麻将室里。后其朋友“六儿”打电话要其和廖某一起去喝酒,其就进到麻将室里叫廖某。当廖某起身从姜某身旁经过时,姜某拿起沙发旁边桌上的一个物品(事后听邵某说是一个装水的玻璃杯)朝廖某砸去,其看见廖某的右手流血,邵某用卫生纸给他包扎。姜某还要拿开水瓶、拖把柄打廖某,其因劝阻不了就先离开了。之后其到黄石市四医院看望廖某,廖某因伤做了手术。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晚8时许,其和廖某、刘某及另一名男子在邵某经营的麻将室打麻将。10时30分许,一名姜姓男子也来到麻将室,坐在沙发上,邵某跟他打了招呼,并给他泡了一杯茶。过了几分钟,该男子就对廖某说了句“我等你”,廖某当时没有做声。11时50分许,麻将散场,廖某先往屋外走。没多久其就看见廖某手部流血,邵某用卫生纸给他包扎,还看见泡茶的玻璃壶碎了。其未注意到那名姜姓男子如何将廖某打伤,他们二人并未发生争吵。
5.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冶矿路8栋经营一家麻将室。2016年8月25日晚7时许,廖某、李某、“老六”、刘某四人在麻将室里打麻将。晚11时许,“眯某”和他朋友酒后也来到麻将室。“眯某”的朋友当时没有进来,在门口叫其将“眯某”拉出来。此时,廖某等人也准备散场回家。其就开始收拾,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其看见“眯某”的朋友将“眯某”扯着,“眯某”和廖某在争吵,廖某的右手流血,其用卫生纸给他包扎。后来廖某报了警。另证实廖某和“眯某”平时没过节,在麻将室见面也很少,未看清“眯某”是如何打廖某的。当时麻将室里装茶的茶壶被打破了,应该是“眯某”用它打了廖某。
6.户籍证明,证实姜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姜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抓获经过,证实姜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8.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姜某辨认指出照片中10号男子是“猴子”。经查,10号男子系廖某。
9.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姜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10.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在本院主持下,廖某与姜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姜某的亲属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姜某已取得廖某的谅解。
11.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G066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廖某右手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补充勘查方位示意图、现场补充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图片、廖某受伤图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品、痕迹、被害人受伤等情况。
13.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晚,其酒后到铁山区冶矿路8栋邵某经营的麻将室将廖某打伤的经过。
14.调查评估意见书、铁山区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证实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受本院委托,对姜某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姜某适用非监禁刑。
对于姜某辩称其是用塑料茶壶将廖某打伤,不是玻璃茶壶。经查,廖某被打伤后当即予以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亦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对案发现场的方位、现场痕迹、廖某受伤等情况进行拍照,其中照片显示了现场遗留有茶壶玻璃碎片。在场证人虽未看见姜某是用何物将廖某砸伤,但均能一致证实当时听到“砰”的一声,之后就看见廖某右手流血,泡茶的玻璃壶破碎。且姜某到案后对其用装水的茶壶砸伤廖某的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能够印证姜某砸伤廖某使用的是玻璃茶壶而非塑料茶壶。故姜某的该点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姜某辩称其砸伤廖某后,廖某也用板凳将其额头砸伤。经查,虽然姜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该事实,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中,在场证人及廖某能一致印证案发时廖某与姜某未发生争吵,是姜某先行动手将廖某打伤,之后二人被扯开,并未证实廖某还手打了姜某。故对姜某的该点辩解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姜某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姜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剑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 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

书记员:邓交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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