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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代圣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住所地宜昌市。
负责人张山平,该处处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5000元,并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全部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600元,执行费4409元。本案上述款项本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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