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樊金某与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樊金某
柯某

申请执行人樊金某。
被执行人柯某,黄石市铁山区大唐浴足老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某在2015年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某逾期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某的银行存款29085.29元(含本金28497.11元、案件受理费260.72元、执行申请费327.4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某的银行存款29085.29元(含本金28497.11元、案件受理费260.72元、执行申请费327.4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审判长:熊曙光

书记员:刘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