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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罪张治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于2012年3月26日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茅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张某2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17日晚,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铁山区张之洞大道56号一单元,将被害人盛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四个型号为48V12AH电瓶盗走。之后黄某将电瓶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卖给张某2。张某2明知是盗窃所得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260元。
2016年7月16日晚,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铁山区鹿獐山卫生服务中心门前路段,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一辆四轮电动汽车的四个型号为雷克牌120A型电动车电瓶盗走。之后黄某将电瓶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卖给张某2。张某2明知是盗窃所得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价值共计1050元。
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铁山区张之洞大道5号一单元,将被害人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豪战60型电动车盗走。之后黄某将电动车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卖给张某2。张某2明知是盗窃所得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50元。
2016年10月25日晚8时许,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铁山区盛龙大厦一楼门面房仓库门前,将被害人饶某1停放在该处一辆洲际牌三轮电动车的五个型号为金马牌6-DG-210型电瓶盗走。之后黄某将电瓶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卖给张某2。张某2明知是盗窃所得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3800元。
2016年12月11日晚,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张某2驾驶货车来到黄石市开发区四棵还建楼7栋一单元,将被害人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型号为TDR-227Z电动车盗走后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
2016年12月11日晚,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张某2驾驶货车来到黄石市开发区四棵还建楼8栋三单元,将被害人曾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型号为飞驰二代电动车盗走后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50元。
2016年12月12日凌晨,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张某2驾驶货车来到黄石市团城山一扩山庄6栋一单元,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型号为ME立马200缩小版电动车盗走后运送至张某2的租住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0元。
2017年1月16日晚上,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下陆区胡家棚还建楼小区5栋一单元,将被害人李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四个型号为48V20AH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532元。
2017年1月16日晚上,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下陆区鑫天小区停车棚,分别将被害人江某的一辆爱玛三轮电动车的一组型号为天能6-DZM-20型电瓶及被害人刘某1的一辆星月神牌电动车的四个型号为超威482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天能6-DZM-20型电瓶价值共计149元;被盗超威4820型电瓶价值共计532元。
2017年1月16日晚上,黄某驾驶车牌皖B×××××五菱面包车至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府路247号三单元,将被害人董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的一组四个型号为48V12AH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50元。
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某洗浴中心大厅内将黄某抓获;2017年3月6日上午10时45分,公安机关在鄂州市泽林镇将张某2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黄某处扣押的天能电池12块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1、李某、董某1(每人4块),“HZ”字母的电池一组(内有4块天能电池)发还被害人江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8日中午12时许,其回家时发现停放于门栋内电瓶车座位内的四个电瓶被盗。被盗电瓶型号为48V12VH型,价值500元。
2.被害人陈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7月14日早上6时许,其将一辆红色新能源电动车停放在铁山区人民医院门口路边停车线内。2016年7月16日中午12时30分许,其取车时发现电动车的四个电瓶被盗。其当即报警。
3.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6时许,其下班回家将一辆雅迪电瓶车停放于门栋内。次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电瓶车不见了。被盗电瓶车型号为豪战60型,于2015年2月购买,价格3200元。
4.被害人饶某1、吴某的陈述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证实2016年10月26日上午7时许,其夫妻二人发现停放于铁山大道53—21号(盛龙大厦一楼门面房)仓库门前的一辆洲际电动三轮车内两组共计10个金马牌电瓶被盗,安装在仓库门前的两个视频监控探头线被剪断。被盗电瓶系2016年10月1日购买,价格共计8600元。
5.被害人明某的陈述及收款收据、检验出厂证,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将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停放于住处的院内楼下。当晚12时许,其听到电动车的电子锁响了两声。次日早上7、8时许,其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于2014年9月7日以旧换新后以2400元购得。
6.被害人曾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11时许,其骑电动车回家,将车停放在租住的四棵还建楼8栋3单元楼栋内。次日上午9时许,其发现电动车被盗,当即报警。被盗电动车系2014年4、5月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
7.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材料、陈述及电动车湖北统一销售单,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6时30分许,其骑电动车回家后将电动车停放于楼下花坛边。次日早上7时30分,其发现电动车被盗,当即报警。被盗电动车系上海立马牌,于2016年7月20日以3050元的价格购买,电动车安装有触碰报警系统及GPS定位装置。通过其手机安装的“途强汽车在线”软件可以显示车辆运行轨迹,经查看软件发现其电动车于2016年12月12日凌晨0时57分从其住处楼下开始移动,凌晨1时49分停在鄂州市泽林镇泽程路某处。
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于下陆区胡家棚还建楼5栋1单元楼梯口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内电瓶(一组4个)被盗。被盗电瓶价值约600元。
9.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6日下午5时许,其将一辆爱玛三轮电瓶车停放于新下陆新星社区鑫天小区2栋楼下。次日早上8时许,其发现电瓶车内的电瓶被盗,价值约1000元。
1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上海振宝电池保养修复加盟店保修单,证实2017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其看到警察核实邻居江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情况,并得知小偷被抓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停放在楼下车棚内的一辆星月神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四个)与江某的电动车电瓶同一天被盗。被盗电瓶是超威牌48V20AH型,价值530元。
11.被害人董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其下班后将一辆立马牌电瓶车停放于家楼下对面。次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电瓶车座椅被打开,车内四个电瓶被盗。被盗电瓶非原装,型号为48伏12安,价值400元。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是朋友,黄某无固定工作。其知晓黄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B×××××起亚牌银灰色轿车,也曾看到黄某开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印象中车牌号为皖B×××××,面包车很旧,只有驾驶座及副驾驶座。其听黄某说这辆面包车是一个绰号叫“矮子”的人所有。
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某的舅舅。其知晓黄某有一辆银灰色小轿车,该车是从他一个同学处以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也曾看过黄某开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
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某的父亲。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黄某以1万元的价格从还地桥老汽车站旁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起亚牌小轿车,此款由其支付。2016年11月,黄某开着一辆外地车牌的银白色破旧面包车回家,停放在车库内。经询问,黄某说是他花了4千元购买,用于帮同学和他舅舅拖货。2016年12月1日上午,其看见黄某又开了一辆香槟色较新的小轿车回家。
1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是朋友。2016年4月9日,其经营的还地桥金虹加油站开张,请黄某到加油站工作。2016年7月,其听在还地桥派出所工作的兄长范涛说黄某有盗窃前科后将黄某辞退。并证实黄某有一辆车牌为鄂B×××××银灰色起亚牌小轿车,还开过一辆破旧的银灰色面包车,该车的后排座位被拆卸。
16.户籍证明,证实黄某、张某2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户籍信息情况。黄某、张某2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某洗浴中心大厅内将黄某抓获;2017年3月6日上午10时45分,公安机关在鄂州市泽林镇将张某2抓获。
1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1等多名被害人报案情况。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1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7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公安机关接特情线索获悉黄某在黄石市鄂东家具城附近活动,遂驱车前往,发现黄某驾驶车牌为皖B×××××五菱面包车离开现场,在追捕过程中,黄某弃车逃离。公安机关当场对遗留在现场的五菱面包车以及面包车内的一辆黑色星月神牌电动车(无电瓶、后备箱有雨衣、雨伞)、蓄电池19块(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天能电池”12块、HAOJIAN蓄电池1块、标有“HZ”字母的蓄电池1块、风帆牌蓄电池1块、黑色塑料壳包装的蓄电池4块)、工具7件(钳子1把、起子2把、T型快速扳手2把,L型快速扳手1把,起重器1个)、3件衣物(黄褐色单褂1件,蓝色牛仔裤1件,绿色布面平底休闲运动鞋1双)予以扣押。2017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持有的1辆车牌为鄂B×××××银色起亚牌小型汽车、1部手机(玫瑰金OPPO)、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证件2张(1张身份证、1张驾驶证)、1串钥匙、2张会员卡(洗浴中心、蓝调KTV消费卡各一张)予以扣押。
20.发还清单,证实天能电池12块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1、李某、董某1(每人4块),“HZ”字母的电池一块(打开黑色外壳,内有4块天能电池)发还被害人江某。
2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黄某的微信账号与张某2等人有多次转账记录。
2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黄某辨认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伙同其共同盗窃的“小刘”。经查,7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张某2。
2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①黄某、张某2对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情况。二被告人均能准确辨认作案现场;②黄某辨认悬挂车牌号为皖B×××××五菱面包车就是2017年1月17日中午,被公安机关拦截的车辆。当时其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弃车逃离。
2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08]冶刑初字第278号、[2012]鄂大冶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时间是2013年7月4日。
25.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027号、085号、086号、097号、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及电瓶的价值。
2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品、痕迹等情况。
27.视听资料:铁山区鹿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路段视频、盛龙大厦仓库门前视频,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黄某单独及伙同张某2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5473元,张某2参与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750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张某2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共计736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张某2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黄某具体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2在盗窃现场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悬挂车牌号为鄂B×××××银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明系黄某个人合法财产,鉴于黄某尚未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未足额缴纳罚金,待执行程序中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六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单独退赔被害人盛秋娇、陈继宏、潘国平、饶崇猛经济损失共计七千三百六十元;被告人黄某、张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明凤琴、曾玉保、张彬钏经济损失共计六千七百五十元;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悬挂车牌号为皖B×××××五菱面包车一辆及钳子1把、起子2把、T型快速扳手2把、L型快速扳手1把、起重器1个予以没收。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剑 人民陪审员  胡玲琳 人民陪审员  周宜祥

书记员:邓交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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