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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纯红与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王纯红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艳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2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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