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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生与黄爱华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王有生
被执行人黄爱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爱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爱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爱华的银行存款69905.60元(含本金68229.60元、案件受理费753元、执行申请费92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孔 扬 审 判 员 :陆春生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

书记员::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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