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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铁某支行与张某某、程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铁某支行,住所地黄某市铁某区胜利路3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某市园林局团城山公园职工,住湖北省黄某市广场路丽都大厦110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30613651X。被执行人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广场路丽都大厦110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铁某支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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