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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你因丈夫王国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111号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以“王国亮的上访行为属于有理访,上访期间没有起哄闹事,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生效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丈夫王国亮的上访行为被确定为无理访后,仍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和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即王国亮的上诉理由已被二审驳回,不是新观点,且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亦不能提供任何新证据或者足以决定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认识到你丈夫王国亮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深刻反思,服判息诉,做一名遵纪守法,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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