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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花样年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被执行人:花样年华。经营场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8号。经营者:宋斌,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栋*单元***号。

执行过程中,因花样年华已关门停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花样年华一次性赔偿音像协会债务57741元,音像协会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2、执行费1447元由花样年华负担;3、花样年华承诺停止对侵权歌曲的播放,花样年华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花样年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花样年华应在其经营的立即停止侵犯音像协会对被执行人停止使用《恩赐》等194首音乐电视作品;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3110元,并负担执行费144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花样年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3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有江
审判员  杨承勇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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