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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与之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峰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王剑峰

书记员: 刘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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