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钱叶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2年l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湖北省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杨忠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马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内容,委托评估、拍卖,进行执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10188元、查档费369元、仲裁费700元。在执行中马某某主动与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2017年1月24日,马某某依约向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现金8000元,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放弃余款。申请执行费69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现双方依约履行完毕。2017年2月6日,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有江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王 海
书记员:陈嫣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