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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钱叶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2年l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湖北省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杨忠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马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内容,委托评估、拍卖,进行执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10188元、查档费369元、仲裁费700元。在执行中马某某主动与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2017年1月24日,马某某依约向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现金8000元,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放弃余款。申请执行费69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现双方依约履行完毕。2017年2月6日,十堰帮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有江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王 海

书记员:陈嫣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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