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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3年9月l0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被执行人: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宇济商贸城新8栋2楼。
法定代表人丁立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敖某某、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敖某某住所地均在湖北省竹溪县。为提高执行效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殷涛 审判员 胡琼 审判员 喻婷
书记员: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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