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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罗某在位于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鸳鸯村一组的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中,为达到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套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在其舅舅徐某,4(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向国家工作人员暨该拆迁项目负责人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60000元人民币,并套取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原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原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罗某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罗某在位于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鸳鸯村一组的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中,为达到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套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在其舅舅徐某,4(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向国家工作人员暨该拆迁项目负责人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60000元人民币,并套取拆迁补偿款10余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罗某已退回套取的拆迁补偿款。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罗某身份证复印件、茅箭区许白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许白路环治指文(2015)1、2号文件、十堰市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茅箭区水质不达标综合治理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登记表、许白路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清算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徐某,4登记房间记录、徐某,4银行账户明细、十堰市茅箭区许白路沿线环境整治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1的干部简要情况表、王某1户籍信息、原审被告人罗某户籍信息,证人罗某1、徐某,4、王某1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以及讯问原审被告人罗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了所套取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其家庭困难,原审法院对其罚金刑量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罗某二审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鄂030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云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友山、王锐参加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核证据、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贿赂款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了所套取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其家庭困难,原审法院对其罚金刑量刑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某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并无不当,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类犯罪罚金刑的最低标准即人民币十万元,故原审法院对其附加刑的量刑亦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云飞
审判员  张友山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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